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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性别:**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2**********族****蒙城县**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城小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皖S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地下车库,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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