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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郭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在二人共同居住期间,郭某盗取许某某号为6217***********2762的建设银行卡,分别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16日向自己卡号为6217**********5716的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共计9万元。案发后郭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2020年4月22日郭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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