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到西秀区刘官乡集市上盗窃,次日8时许张某某驾车从安顺市区到旧州镇“山里江南”花海门口接上金某某到刘官乡集市,先后尾随被害人王某,帅某某,由金某某掩护,张某某伸进被害人衣服口袋将手机盗出,盗取得一部红色红米8A手机,一部华为荣耀Play3手机;另张某某伸进被害人谢某某衣服口袋将盗出一部蓝色华为畅享10手机及200元人民币,后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赃物赃款追回全部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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