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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阿力木江·买提肉孜)(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策检刑不诉〔2023〕46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7********、***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新疆策勒****村***号,无前科,2023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策勒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策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12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策勒**火锅店与妻子麦某某、哈某某等四人一起吃饭喝酒后,为了回家打出租车到策勒县*号加油站路边下车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 驾驶自己的紫色,KIA牌,新R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到**镇***号报警点旁边时,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并抓获。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阿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险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阿某某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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