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赛检刑不诉〔2024〕30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96********,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剧院聘用人员,现住**剧院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2022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3年9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3日至8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先后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广场负一层**超市购物时,利用自助结账漏洞,多次盗窃食品、日用品等物品,共计价值约500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对**超市损失商品进行全额赔付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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