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陆某甲)(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1********,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莫邦达,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陆某甲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人员。2020年11月初卢某某受云南籍人员张某邀约由卢某某邀人到云南省矿山务工,随后卢某某邀得陆某甲、陆某乙一同前往。2020年11月5日三人来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后,云南籍人员张某当晚安排人员带领卢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三人从中缅边境步行偷越国境至缅甸国,到缅甸国边境一个矿山务工,2020年12月31日,卢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三人到云南边境口岸向腾冲市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执勤点报到返回国内。

本院认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主观恶性小、主动到执勤点报到回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