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贵州省贵定县**镇铁厂大寨卫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其无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贵A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贵定县云雾镇拉东村牌坊处沿309省道往云雾镇铁厂社区方向行驶,于当日00时33分行驶在麻兴线(麻江一兴义)309省道88公里500米处时被贵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昌明中队执勤民警拦查,经对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民警随即将陈某某带至贵定县中医院云雾分院进行抽血备检。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定性定量进行检测,结果为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3.37mg/100ml。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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