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镇境内沿**路由南向北行至*****路段,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