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端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乡**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路“**”店铺内,个体经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HNJ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肇庆市端州区**道**公里处时,被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黄岗中队民警设卡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身上提取的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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