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51******,苗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住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贵安新区**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小便,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陈某某用拳头殴打了王某某头部及上身,致王某某眼部、胸部、腰部受伤。后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38600元,并得到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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