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餐饮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牛场镇XX村X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野毛井XXX村X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4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将北街环卫所、东关环卫所放置在街道上的四个不锈钢垃圾桶盗走。经价格部门鉴定,被盗垃圾桶价值共计人民币40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将被盗物品查获并发还给被盗单位,陈某某已取得被盗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盗单位,并取得被盗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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