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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宣斌)(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乡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423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花2000元购买了张某甲位于西乡县**镇**村**组(小地名**)的一片山林,2018年3月其又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与张某甲山林相连的张某乙、张某丙家山林。陈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雇佣工人石某某一起,分两次对上述购买的山林予以砍伐,后将砍伐的林木部分自用、部分予以出售,大概获利2000元。经西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陈某某所采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1.02立方米。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愿意按林业局处罚补种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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