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70920xxxx,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xx镇xx村xx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紫云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紫云自治县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20日,是紫云县安监局2016年招商引资项目,主要业务是提供建筑用砂,矿点位于紫云自治县xx镇xx村xx组xx地(小地名),解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公司主要负责人。2016年7月7日,紫云县砂石协会以书面形式向紫云县林业局递交了关于办理紫云县十家砂石场(包含xx有限公司在内)占用林地申请,由于林业局当时没有具体的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方案,所以审批手续暂时搁置,xx有限公司在取得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于2016年8月份开始投产建设,2017年3月份开始向外提供砂石。2017年上半年,紫云自治县林业局根据省行动办下发的2017年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疑似图斑,查实紫云自治县xx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林地采石采砂,经安顺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测,紫云自治县xx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1.24亩(1.416公顷)。2017年7月13日,xx有限公司收到紫云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遂以紫云县砂石协会名义向紫云县人民政府提出停工停产申请,但未得到同意。2018年10月,紫云自治县林业局根据省行动办下发的2018年森林保护“六个严禁”疑似图斑发现,紫云自治县xx有限公司在xx组新增了占用林地面积,经贵州翌龙项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实地检测,紫云自治县xx有限公司新增违法占用林地面积65.9865亩(4.3991公顷)。经贵州翌龙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实地检测,紫云自治县xx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共计87.2265亩(5.8151公顷),其中有林地66.47亩(4.45公顷)、裸地13.59亩(0.906公顷)、旱地6.9015亩(0.460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从宽处理申请书、补植复绿承诺书、补植复绿验收报告、关于紫云县十家砂石企业将停产的请示报告、xx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临时用地批复、申请书、企业评价及证明材料;证人全某某、钟某某、简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环境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进行非农业性生产、建设,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本案中其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具有特殊的社会因素,且主动修复生态、补植复绿,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又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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