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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振峰)(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汝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74********,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区**路**公寓**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小区,现任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调研员。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2日,陈**经李**担保向李**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5%,陈**出具借条并以汝州市**道临街房产作抵押(房权证汝州市字第201401164号)。陈**支付8个月利息至2015年3月22日后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李**多次讨要无果后向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陈**要求偿还借款本息。2017年10月16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陈**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李小伦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李**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相关费用3500元。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陈**未能按时履行,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陈**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陈**未及时申报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陈**2017年11月从部队退伍时部队给其发放安置费39万余元;陈**中国银行卡于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5日共计转入工资收入15万余元,支出转移10万余元,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现查明,陈**自2018年1月23日开始陆续向李**支付借款本息,至2021年1月11日已全额支付给李**本息665600元,汝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已结案。2021年1月20日,陈**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陈**自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后一直在陆续归还欠款本息,且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执行案件已结案,并取得债权人一方谅解,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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