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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昆然)(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3〕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路**建材城对面**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7月3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3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孟某某(系陈某某同事)在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路**超市因工作事宜产生言语冲突后,双方互相撕扯,被在场的储某某等人拉开后,双方再次产生言语冲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走到站在超市米缸旁的孟某某身前,拽住孟某某的胳膊向超市外拉,导致孟某某的胸腹部撞在米缸上。

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孟某某于2022年9月27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孟某某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储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孟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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