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镇境内沿****线由东向西行至环山路路口处,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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