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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朝军)(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3********,彝族,初中文化 ,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4日23时30分许,陈某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后陈某某驾驶贵ETL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晴隆县******组方向往**街上行驶,途经胡某家下面时,车辆右前轮驶离路面下坎,造成贵ETL2**号车受损。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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