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3********,彝族,初中文化 ,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4日23时30分许,陈某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后陈某某驾驶贵ETL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晴隆县**镇**村**组方向往**街上行驶,途经胡某家下面时,车辆右前轮驶离路面下坎,造成贵ETL2**号车受损。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8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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