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78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78072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镇***街****号(现住晴隆县**镇*街**石锅鱼*楼)。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29日被晴隆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7日23时44分许,陈某某喝酒后驾驶贵EF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晴隆县*街****鱼*下往*街方向到旁边郑某某家巷道(直线距离8米左右)去停放,当车经过人行道行驶至晴隆县**街道**路段***米(小地名:****鱼门口)处翻倒,造成该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救护车送到晴隆县人民医院治疗。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的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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