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县检刑不诉〔2023〕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得英水产蔬菜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2年11月8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0月18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本人名下的陕J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富县羊泉镇羊东村沿富县富寺路(富县-寺仙)驶往富县县城,行驶至27KM+850M(富县羊泉镇东里村路段)处,与同向前方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无犯罪前科,经委托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陈某某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表现良好。
综合考量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一贯社会表现,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