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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6****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星星华园附近一大排档处出发,至季华五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检测。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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