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龙门县**餐厅和朋友吃饭、喝酒。21时37分,陈某某酒后驾驶粤L7****牌小汽车从龙门县**小区往龙门县**街道**酒店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路**酒店路段时被龙门县交警大队县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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