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娟娟,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0时58分左右,陈某某驾驶皖B*****号牌的黑色“梅塞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鸠江北路与鸠兹创业街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9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刚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导》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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