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5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称:罗甸县龙坪镇莲花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经查了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罗甸县龙坪镇莲花街方向往罗甸县龙坪镇解放路方向行驶,15时47分许,当陈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龙坪镇莲花街与解放路150米处时与霍某某驾驶的贵JVL3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碰撞,造成贵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及两车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勘查时对双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到罗甸县中医医医院并抽取陈某某5ml血样两管并送鉴,经对陈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71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车辆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霍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761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当事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事故对方当事人已出具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