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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性别: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49********,布依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重新对陈某某取保候审。陈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罗甸县罗悃镇纳闹村吃饭饮酒,酒后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准备回家,当日16时50分左右,陈某某行驶至罗甸Y009522728乡道(罗悃至罗妥)2公里200米处时,与罗某某驾驶的贵J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罗某某报警后,罗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出警,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罗甸县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罗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罗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班某某的证言;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628号检验报告;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贵中一司鉴[2019]痕鉴(车)字第4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某已年满70周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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