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5********,**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贵州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县**镇**村**组村民潘某某购买其位于**村**组“**”(小地名)处的一片山林。2020年1月至3月期间,陈某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莫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油锯砍伐该处山林。经贵州嘉绿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勘测,该采伐现场采伐面积0.23公顷,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6.4立方米,被伐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森林资源经济损失14229.85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11522元,间接损失3077.85元。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独山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植树木并通过检查验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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