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刑不诉〔202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6002519**********,汉族,中专文化,户住海南省定安县**居委会**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份,被不起诉陈某某将个人的农商银行卡62145864**********、支付宝提供给他人使用,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22年2月16日陈某某将其农商银行卡62145864**********充值到其支付宝的3000元盗走,支付其房租。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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