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性别:**,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族,****,贵州**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号**,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贵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月5日成立,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基础设施开发等。该公司于2012年6月1日与碧江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位于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龙田村后头湾处135.89亩土地用作弃土、弃渣场使用,于2012年12月20日与铜仁市碧江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位于碧江区灯塔办事处龙田村下龙田村民组撮箕湾处70.6947亩土地作为砂石场使用,陈某某为弃土场、砂石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为了修建睿力国际城市综合体项目,分别在碧江区灯塔办事处龙田社区下龙田组簸箕湾处以陈某甲的名义在碧江区国土局办理了采矿证,开设采砂场采石打砂和精选加工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石料,就近运往重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铜仁**公司建设的搅拌站进行混凝土搅拌加工,然后给睿力国际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进行内部供料。在碧江区灯塔街道办事处龙田社区龙田组后头湾处开设弃土场,接受睿力国际城市综合体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土,**公司作为发包方,交由承包方贵阳**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弃渣土倾倒、掩埋、推平工作。**公司开设的采砂场、弃土场未办理征占用林地使用同意书,占用了农用地,破坏了当地植被环境。经铜仁市碧江区林业局调查出具的碧江区睿集团砂场违法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证明**公司采砂场违法使用林地48.15亩,属于商品林。**公司弃土场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面积49.2亩,项目使用商品林面积30.9亩,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18.3亩,共计非法占用农用地97.35亩。
案发后,**公司于2019年10月,在碧江区和平乡龙鱼村进行了异地补植复绿项目,2020年1月,通过验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