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91********,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装修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村**路**号,住汕尾市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3时许,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开展夜查酒醉驾行动,在行动中执勤民警发现一辆悬挂粤NW**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执勤民警对该车驾驶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即陈某某到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后送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7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测试未超过140mg/100ml,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有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显岱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归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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