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端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高良镇江**村委**村,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小区**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HR70**号小型轿车在肇庆市端州区**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路**村路口前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夏某某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致使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夏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夏某某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8月12日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夏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