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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永恒)(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性别: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与2020年6月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JD****号普通小型汽车从贵定县云雾镇鸟王村云雾镇街上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44分行驶麻兴线88公里300米处(小地名:云雾镇敬老院门口),被贵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昌明中队民警拦查,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0mg/100ml,民警随即将陈某某带至贵定县人民医院昌明分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1.3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陈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也未造成其他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纯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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