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贵州省惠水县**沟。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受害人杨**系朋友关系,2018年4月11日晚,杨**与其朋友到长顺县城南新区英皇国际KTV013包间内娱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其朋友当晚同样在英皇国际KTV内娱乐,二人相遇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013包间内向杨**敬酒,杨**表示其喝醉了,不想喝了,随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认为其向杨明胜敬酒,杨**不喝,是不给他面子,陈某某将玻璃杯砸碎后重新拿了一个玻璃杯继续向杨**敬酒,杨**再次拒绝,随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手中玻璃杯砸向杨**面部,导致杨**面部受伤,经长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取证程序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陈某某2018年4月11日晚,在英皇KTV唱歌去敬杨**的酒,杨**不喝并用玻璃杯打伤杨**,经长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综上,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积极进行赔偿,建议对作不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转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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