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灰色江淮牌小轿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北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州路交汇处东2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呼和浩特市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56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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