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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陶家庆)(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3〕18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绰号“大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0********,回族,不识字,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2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明知冯某某(已起诉)在六安市叶集区**镇**中学后面的***、**镇**超市附近家具厂的地下室、**镇***路和***国道交口的*号楼小区斜对面一废弃养鸡棚内、**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向西尽头一竹林内、**镇105国道高速出入口附近向西一敬老院、**镇***路**宾馆后面竹园内开设赌场,为赌场运送桌椅板凳、碗等赌博工具,非法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徐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违法所得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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