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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4时40分,被不起诉人雷某驾驶转向系不合格的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贵J08A62号)行驶至中湖南路四川饭店路段右转弯进入四川范定时,所驾车辆与由黔中大厦路口往新大十字路口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吴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8月25日17时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撞到吴某后立即拨打110、120,并随同120急救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雷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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