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1********,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中共铜仁市碧江区**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道**号**栋**单元**室,现住铜仁市碧江区**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持Cl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8****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洋汇酒店出发往碧江区东太大道方向行驶。同日21时35分,当车行驶至铜仁市碧江区**道103灯控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执勤民警将雷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抽取血样备份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雷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雷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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