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志丹检刑不诉〔2023〕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住志丹县**镇**加油站旁,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月19日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酒后在**镇新城烧烤门口因为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何某某言语辱骂且先动手撕打雷某某,随后二人互相撕打,致使何某某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后经陕西省志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志丹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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