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3时49分许,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至****公里处时被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检测,靳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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