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镇***安置区*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车辆牌号为贵JYK33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独山县老火车站方向沿中华路往独山县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中华南路水利局路口加5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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