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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韦吉云)(公开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31206****,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为补贴家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家位于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地(小地名)的青岗树山林砍伐,并在砍伐现场附近修建一个炭窑,将砍伐好的青岗树烧制成青岗炭去卖,案发时还有小部分青岗树仍堆放在炭窑旁。经贵州羿龙项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砍伐的山林检测,被砍伐树种为青岗树,共288株,林木蓄积为19.4立方米,滥伐林木所在地及周边地类为乔木林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林木砍伐,共砍伐杉树288株,林木蓄积19.4立方米,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考虑其家庭经济困难,主观恶性不大,又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在砍伐现场种植了500多棵李子树,愿意认罪认罚,认定其无社会危害性。结合全案情节及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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