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2********,水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持有C1证)酒后驾驶贵H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榕江县**往榕江县**方向行驶,于20时28分,车辆行驶至**道**广场路口东至西方向100米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韦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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