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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吉维)(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韩某某酒后驾驶贵ERA0**号小型轿车由晴隆县**街“**”KTV方向往晴隆县**街加油站方向,同日22时58分,车辆在“**”KTV上面倒车时与陈某驾驶的贵EB97**号小型车相撞,经鉴定,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韩某某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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