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72********,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16时许,**派出所民警在开展辖区治安巡逻防控工作中,发现村民罗某某家有人打麻将,随即民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查获赌资人民币壹万叁千零伍拾捌元伍角(¥13058.5),查获赌具麻将机四台、麻将八副共864张、胶凳19张。经查,罗某某、韩某某夫妇二人自2019年开设赌场至查获之日,夫妇二人以收取参赌人员每人每次10元桌费,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壹万贰仟(¥12000.00)元。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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