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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韩红涛)(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耀州检刑不诉〔2024〕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路**段**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5月1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20日14时许,韩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梁某某、党某某因清理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秀房沟家属楼3单元地下室门口堆放物品一事发生纠纷,后韩某某、梁某某、党某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韩某某致使梁某某胸部损伤,肋骨骨折,指骨骨折。2023年1月17日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铜川市人民医院鉴定所[2023]临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梁某某外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且案发后,韩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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