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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顾海军)(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住水钢巴西路巴西商住楼**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同年8月2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5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顾某某驾驶贵BT****号小型轿车,沿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汪水路六盘水市第六中学(原铁路中学)路段人行横道处时,撞到行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顾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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