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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颜洋)(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曾用名颜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苗族,专科毕业,系水城县**厂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水城县**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5时08分,被不起诉人颜某甲驾驶贵B9****号小型轿车沿**道由东向西方向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道市人大路段10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不按规定横过道路的行人张三妹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三妹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颜某甲及时拨打了120救人和110报警。 后离开现场。同日10时许,颜某甲到六盘水市**队**队自首。2020年9月4日经六盘水市**队**队认定,颜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颜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证人颜累累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颜某甲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颜某甲驾驶证等书证,死因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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