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8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6********,*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村*组*号。2023年4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4月12日23时58分许,b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B****灰色“江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合阳县*路与*路口附近道路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标有“马少祥”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4.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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