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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驾驶贵G****8号轻型箱式货车由鸡场加油站往鸡场老街方向行驶,行至黄望线(黄泥塘-望谟)192KM+300M(地名:鸡场乡洪旺便利店门前路段)倒车时,所驾车辆尾部与行人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马某甲承担全部责任,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发后,马某甲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现已赔偿其家属人民币243997元,并取得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跟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后主动到安顺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自首。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在此次犯罪中系初犯、偶犯,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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