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7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2002********,*族,大专文化,****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2月30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22年7月下旬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卡号为623052290001075****银行卡一张,提供给信息网络支付结算犯罪使用,单向流入金额为139819.09元,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2、2022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其朋友吉某某将其名下卡号为621336290992091****银行卡一张,提供给信息网络支付结算犯罪使用,单向流入金额为187743元,吉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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