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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进武)(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79*********族,中专文化,合阳县**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组,2022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12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合阳县城关镇天合园转盘西南角附近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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