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邱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0时46分,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N*****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霍邱县城关镇西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工农兵大桥圆盘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其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其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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